| CQC/PDC101-2006
GBT 19630-2005 有机产品 生产
前 言 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 ——第2部分:加工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泽江、汪云岗、王茂华、陈云华、徐娜。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运输、贮藏和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的本部分。 3.1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3.2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 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3.3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3.4 转换期 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 3.5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农场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称之为平行生产。 3.6 缓冲带 buffer zone 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3.7 投入品 input 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 3.8 顺势治疗 homeopathic treatment 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 3.9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3.10 转基因生物 GMOs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导入某种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 3.11 允许使用 allowed (permitted) 本部分许可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2 限制使用 restricted 本部分允许有条件地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3.13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 4 作物种植 4.1 总则 4.1.1 农场范围 农场应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也可以是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户都愿意根据本标准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 4.1.2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3 缓冲带和栖息地 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以防止临近常规地块的禁用物质的漂移。 在有机生产区域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 4.1.4 转换期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转换期,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 新开荒的、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1.5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存在平行生产,应明确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并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储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能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 农场可以在整个农场范围内逐步推行有机生产管理,或先对一部分农场实施有机生产标准,制订有机生产计划,最终实现全农场的有机生产。 4.1.6 转基因 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或有机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种子、成分划分、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等农业投入物质。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2 作物种植 4.2.1种子和种苗选择 应选择有机种子或种苗。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种苗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种苗,但应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种苗的计划。 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 4.2.2 作物栽培 应采用作物轮作和间套作等形式以保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持土壤肥力。 在一年只能生长一茬作物的地区,允许采用两种作物的轮作。 禁止连续多年在同一地块种植同一种作物,但牧草、水稻及多年生作物除外。 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控制土壤水分。 应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 4.2.3 土肥管理 应通过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 保证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 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的商品有机肥,应通过有机认证或经认证机构许可。 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 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为长效肥料并保持其天然组分,禁止采用化学处理提高其溶解性。 有机肥堆制过程中允许添加来自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 在土壤培肥过程中允许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使用附录A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重金属含量或其它污染因子进行检测。应严格控制矿物肥料的使用,以防止土壤重金属累积。 在有理由怀疑肥料存在污染时,应在施用前对其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肥料,应限制使用量,以防土壤有害物质累积。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2.4 病虫草害防治 病虫草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应是从作物一病虫草害整个生态系统出发,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化,减少各类病虫草害所造成的损失。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还应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和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以上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病虫害时,允许使用附录B所列出的物质。使用附录B未列入的物质时,应由认证机构按照附录D的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5 污染控制 有机地块与常规地块的排灌系统应有有效的隔离措施,以保证常规农田的水不会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 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得到充分清洗,去除污染物残留。 在使用保护性的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防虫网时,只允许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清除。禁止焚烧,禁止使用聚氯类产品。 有机产品的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限值的5%,重金属含量也不能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相应产品的限值。 4.2.6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应采取积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资源等,在土壤和水资源的利用上,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应采取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土壤盐碱化。 提倡运用秸秆覆盖或间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应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应重视天敌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充分利用作物秸秆,禁止焚烧处理。 |